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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奖励和补贴办法的通知
2017-03-15 13:03  

大连人民政府文件

大政办发〔2017〕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以下简称支撑平台)的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撑平台,是指我市各类组织机构基于分享经济快速增长,顺应“互联网+”时代融合、变革趋势,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链接创新、创业、创投、创客等要素资源,采取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简称四众)等不同模式,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汇聚创业创新力量,实现服务专业化、资本集聚化和资源共享化,为社会大众平等参与创业创新提供多元途径和广阔空间支撑的各类服务平台。

第三条 实施支撑平台认定制度,支撑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体现四众特征。支撑平台必须具备四众的部分或全部特征。要借助互联网等手段,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典型方式,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实现汇众智搞创新、汇众力增就业、汇众能助创业、汇众资促发展的目标,助力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健康快速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二)提供服务保障。支撑平台必须在连设立独立机构进行运营,建立一支专业能力强的日常运营和孵化服务团队。支撑平台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物理空间,能够提供基于“互联网+”模式下的办公所需要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商务服务以及项目路演、论坛沙龙等基础条件和服务。支撑平台必须具备提供专业化创业培训和指导的能力,建立一支有一定影响力、实战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队伍。支撑平台必须具备集聚和链接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法律援助、财务咨询、运营管理等多领域、多类别的配套支持服务。

(三)链接创业投资。支撑平台在服务创业企业发展中必须产生相应的创业投资行为。支撑平台必须设立至少一支针对入驻创业企业的扶持基金,对接服务对象需求,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撑平台应发挥资源优势,吸引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个人向入驻创业企业投资。支持有条件的平台探索股权债权联动模式,发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和投保联动,不断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拉动民间资本投资服务实体经济。

(四)实现开放共享。支撑平台必须具备开放资源和共享办公的功能。支撑平台应当面向社会开放设备设施、信息数据、行业标准等,带动社会大众进行创业创新。以物理空间为主的平台要坚持联合办公,构建集工作空间、共享服务、办公社交、智能应用和客户体验于一体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促进平台内部开放互动和跨界协作。以虚拟空间为主的平台要构建网络社群,制造并激活社区力量,使知识、智慧、经验、技能等通过平台的支撑服务,实现收益转换。入驻创业企业必须以支撑平台所在地为注册、运营的场所,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五)促进融合发展。支撑平台必须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原则,向创业企业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线下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优化各类要素资源配置,促进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第四条 市创业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促办)在市创业促进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创业创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支撑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各类组织机构使用自有场地或租用场地建设契合我市经济发展要求、具有明确产业定位、采用先进的管理运营模式、能够充分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的新型支撑平台。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建支撑平台,综合平台的产业定位、所在地区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六条 鼓励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围绕装备制造、船舶制造、石油化工、轴承、海洋经济等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以及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新兴产业等新生动能,建设面向社会开放设备设施和研发技术等资源、吸纳社会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孵化一定数量企业(或项目)的支撑平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建支撑平台,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七条 鼓励引导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创业创新机构来连新建标志性或大型支撑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国内外创业创新资源向我市聚集。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建知名支撑平台,进行分类补贴。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物理空间,且自身的品牌在国内外具备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新建知名支撑平台,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可供创业企业使用面积达到70%以上,属国内外显著知名、采取品牌化经营模式的新建知名支撑平台,根据其运营情况、成果效益和影响力,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经费补贴。同时符合第五、六、七条规定条件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八条 建立支持支撑平台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以提供物理空间服务为主、可供创业企业使用面积达到70%以上的支撑平台,根据其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情况,给予宽带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运营经费补贴,对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九条 经认定以提供物理空间孵化创业企业为主要功能的支撑平台,对新入驻平台且在平台内正常运营的5人以上创业企业,按照员工总数给予人均不超过1000元的创业培训经费补贴。补贴资金由支撑平台为入驻的创业企业统一申报、分别发放,单个创业企业享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单个支撑平台享受的补贴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在“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设立专项用于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可与支撑平台合作设立专门用于扶持入驻平台内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子基金,为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扶持。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明确创业创新项目并开展工作,同时,入驻支撑平台时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接受支撑平台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 支撑平台所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后,仍在该平台注册运营的,对所在支撑平台按照不超过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首轮融资额的2%进行奖励,单个创业企业不超过20万元,单个支撑平台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支撑平台通过举办各类开放式创业创新活动,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吸引创业项目资源集聚。鼓励支撑平台建立常态机制,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培训指导、法律援助、财务咨询、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保障服务。设立专项资金,每年根据支撑平台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服务效果、创业者反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优秀的创业活动、创业导师、创业团队等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依托各区市县、先导区,并充分发挥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构建开放性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区等发展平台的环境政策优势,全力打造国家级双创区域示范基地。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结合本区域产业发展特点及布局情况出台支撑平台配套扶持政策,并打造一批创业创新特色街区、特色小镇,推进支撑平台集聚化发展。对在支撑平台集聚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区市县、先导区予以奖励。

第三章 认定及奖补程序

第十四条 支撑平台认定工作每年开展2次,一般为每年5月、10月,申请单位应在运营12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材料,报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创业创新主管部门。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创业创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支撑平台,报送市创促办。

(三)市创促办对各地区报送的支撑平台组织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支撑平台。

第十五条 市创促办、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资金预算、支撑平台业务开展等情况,确定当年补贴奖励资金的具体标准,制定补贴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经认定的支撑平台申报补贴奖励资金,基本程序如下:

(一)支撑平台每年度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区创业创新主管部门报送运营情况报表和补贴奖励申请材料。各区市县、先导区创业创新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创促办。

(二)市创促办对各区市县、先导区申报补贴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定期组织专家评审、财政审计和第三方机构审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及公示结果拨付补贴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同一注册地运营多个支撑平台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认定对象。同一运营机构在我市不同地点同时运营多个支撑平台的,应合并为一个支撑平台作为认定对象。

第十七条 同一平台已享受市本级财政其他同类项目补贴或奖励资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补贴奖励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补贴奖励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创促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对获得补贴奖励专项资金支撑平台的后续绩效考评制度,对补贴奖励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不定期对补贴奖励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奖励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创业创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环节,创业创新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创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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